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24民初733号
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海成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8842122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仓镇朝阳路155号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GFE81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以民诉前调案号立案,后调解失败转为正式立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保金933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8月17日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质保金已到期,欠款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平湖新仓海上明悦项目空气源热泵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就平湖新仓海上明悦项目提供空气源热泵718套,总价为1856095.75元;付款方式:双方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两年,自通过被告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若有)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亦作了约定。2019年6月16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平湖新仓海上明悦项目1-10幢共718套空气能已全部安装完成,质量合格”。2019年12月底,双方签订《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对于“平湖新仓海上明悦项目空气源热泵采购安装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866549.28元。被告尚有质保金93327元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安装合同、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及到庭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空气源热泵安装项目已过两年质保期,达到质保金返还条件,被告亦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按约向原告返还质保金93327元。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调整为以尚未返还的质保金为基数,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2年9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933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332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87元,由被告***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