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世家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民初3926号 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海成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88421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家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77727382。 法定代表人:**长,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世家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征得原告同意采取诉前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案号为(2022)浙0424民诉前调4195号】,后因调解未果,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正式立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保金5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6月16日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按LPR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世家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2月12日,原告(作为供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签订《空气能热水器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就**城三期空气能热水器供货及安装工程提供创能空气源热泵420套,总价为1134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1、设备到施工现场经数量和外观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40%,支付计人民币453600元;2、工程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价的30%,支付计人民币340200元;3、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后需方支付供方合同价的25%,支付人民币283500元;4、5%,56700元的设备保修金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需方代扣代付费用,则需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合同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亦作了约定。 被告于2019年4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453600元,于同年6月12日支付340200元,于同年10月15日支付83500元,于同年12月2日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10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空气能热水器供货及安装合同》、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及到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截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已将应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的第三期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即被告已认可案涉工程经整体竣工验收完毕。截至起诉前,已过2年质保期,且被告未举证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其代扣代付费用的情形,故被告应按约向原告返还质保金567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的30天内无息付清,故本院调整为以尚未返还的质保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质保金全部返还之日止,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世家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56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未返还的质保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9元,由被告浙江**世家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