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1948号
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海成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88421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5XTW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泰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100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06371086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星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泰叶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6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885元,由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炯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