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盐执民字第36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设定了抵押,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8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权利人浙江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66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云峰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