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江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宝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7799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与刘庄路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AJF516。
法定代表人:刘江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瑄,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4号院温馨花园26号楼三单元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91NH41。
法定代表人:高绿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艳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