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189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恒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900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