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157号
原告:北京京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1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京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源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