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157号 原告:北京京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1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京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源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