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66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7楼卡-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芳。
原告***与被告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倩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