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637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卡**(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芳芳。
原告***与被告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7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逄春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