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财保50号

申请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1001-1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盛祝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普泽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红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普泽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市普泽天食品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大集街办事处应收的价值人民币96万元的征用补偿款。

上列保全标的总限额为人民币9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郑健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