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叶壮与武汉市畔岛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5404号
原告:叶壮,
被告:武汉市畔岛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被告: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壮与被告武汉市畔岛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咨询公司)、第三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物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叶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二被告选聘第三人为东西湖区***环湖路68号畔岛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的决定;2、确认被告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与第三人格林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等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授权被告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及公告列明的招标条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无论是在招标代理的选定、招标文件的内容确定、中标评选评定和物业服务内容的确定等重大事宜上,均没有履行被授权委托人的职责,对原告及全体业主刻意保密,不公开、公告重大事项,未尽到其应尽的代理义务,越权违规确定了第三人为中标单位,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合同法》第401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被告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的、无效的。被告大有咨询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和重大失误,在招标公告公示中,有意选择非公开平台发布信息,采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在评审小组成员的组成上违反程序,排斥招标人代表,未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在中标单位业绩考察名单推荐上,未尽责仔细审核,张冠*戴,出现重大错误,致使弄虚作假的第三人通过评审,骗取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非法的、无效的。二被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业主已经书面提出质疑招标结果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未经解答所有质疑,未与原告商讨就强行确定第三人为最终中标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也应被认定为非法的、无效的。被告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多处涉及业主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条款,事先未取得业主认同,也未获得业主大会的批准,属于严重的越权行为。被告从2015年4月成立至今,三年多的时间内,业主委员人数长期未达到法定要求,应属于非法执管。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其签署的合同应当判定为无效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街*家墩社区居委会于2019年2月1日发布公告:“****小区全体业主: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畔岛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小区本次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撤销现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工作已经完成。书面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30日。经2019年1月31日开箱验票汇总的结果:投票业主总户数为1425票;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89756㎡;本次发放选票1201票;回收选票1198票,其中意见不明确57票;投票业主所持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为160283㎡,收回比率为84%,本次投票结果有效。各表决事项最终得票情况:表决同意撤销***职务的户数权数比例为70%,面积权数比例为74%;表决同意撤销干XX职务的户数权数比例为69%,面积权数比例为73%;表决同意撤销***职务的户数权数比例为69%,面积权数比例为74%。”
2019年3月18日,***街*家墩社区居委会向本院出具《关于畔岛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销情况说明》,上述说明载明:“……2019年1月19日上午9点30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在小区会所门口,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撤销现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议案,组织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经2019年1月31日开箱验票汇总,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撤销。”
另查明,2015年4月17日,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办理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主任)、***(资产与工程委员)、干XX(副主任)、***(文化与宣传委员)。
还查明,《****(畔岛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恋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本案中,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决定,同意撤销***、***、干XX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尚未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亦未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事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先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委员职务被撤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选举产生并经备案,即告成立,并且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事项。具体到本案,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经该小区业主选举产生并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备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实体一直存在,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但根据《****(畔岛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干XX的职务撤销投票决定,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4名委员中的3名被撤销,剩余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客观上不可能参加诉讼。
另,被告大有咨询公司系****小区物业招聘项目的招标受托方,其与被告畔岛花园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与原告诉讼标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大有咨询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考虑到畔岛花园业委会的重新选举工作正在进行中,且原告叶壮的诉讼请求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从更好保护全体业主的民事权益处出发,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叶壮已预交)退还原告叶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刚
人民陪审员钟亚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