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巢湖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8677号
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建和村委会小井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66508333D。
法定代表人:张小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晨,上海欧瑞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槐林镇槐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EEAL12。
法定代表人:刘贞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贞奎,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贞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梅约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