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3财保229号
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海峡建材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47152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南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开发区润泽公寓****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F74R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被申请人不履行保证保险合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1904元。申请人作为金融机构出具《担保书》,承诺负担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南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1190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9.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