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217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璟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78685872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南区经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823XD,住所盐城市***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邵福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大丰璟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