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2民初1383号
原告:江苏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823XD,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1101室-62号。
法定代表人:邵福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岭,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江苏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其雇佣顾某1等18人的劳务报酬合计130089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被告***挂靠在原告公司承揽大丰璟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维修工程。被告承揽该工程期间,挪用雇用人员劳务报酬并失联,其所承揽工程中止。后被告雇用的顾某1等劳务人员向大丰劳动监察大队、大丰港华丰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诉,被告***于2017年10月1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给付劳动报酬等等。被告***未按承诺给付款项,顾某1等劳务人员于2018年提起诉讼。上述案件的审理中,被告***未到庭,承办法官释明,原告借用资质给自然人***承揽工程,对***所欠劳务报酬应承担连带责任。后经调解原告同意按被告所欠劳务报酬的85%垫付顾某1等劳务人员劳务报酬。嗣后,原告依据调解书履行了垫付义务,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举证、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年初,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1份,载明该公司委托被告***为代理人,以该公司名义前往大丰璟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义务等等。2017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各位领导工友:本人由于自身不良原因,挪用工友一部分薪资,对此深表歉意并请求各位工友原谅。现感谢园区司法局(大丰港区)及大丰劳动监察大队领导妥善协调,并给予我分期还款的机会。结合本人目前的还款能力情况,特承诺每个月还款10000元人民币,款项每月20日还至大丰港区相关账户(11月20日为第一期),由港区代为分阶段发放,直至还清为止。期间如有中断,政府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作出处理。”
该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又于2017年10月18日向案外人顾某1、柏某、王某、韦健和、陈乐华、顾某2、金某、万某1、万某2、周某、沈洲、朱某、沈某山、孙某1、邱某、孙某2、刘某云、高某各出具欠条一份,分别载明欠上述18名案外人工资款18376元、13320元、12805元、3380元、3740元、4850元、14880元、8895元、14380元、19880元、15140元、12700元、18520元、14200元、22120元、6550元、11020元、4200元,均载明“按协议分段付清,绝不拖欠,还款计划见承诺书”。因被告***未按承诺书给付工资款,上述除高某外的其余17名案外人于2018年年初以***、通海设备安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
在上述17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中,***未到庭。经本院主持调解,17名案外人与通海设备安装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了对***的诉讼。依据调解协议,本院做出了17份民事调解书,分别载明***所欠劳务报酬,由通海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给付10934元、7920元、7195元、2010元、2220元、2885元、8857元、5290元、8556元、11850元、9010元、7565元、11025元、8500元、13167元、3900元、6562元,减半后案件受理费61元、25元、25元、25元、25元、25元、31元、25元、31元、75元、33元、25元、62元、28元、97元、25元、25元由通海设备安装公司负担,及违约责任等等。嗣后,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向17名案外人给付了劳务报酬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上述17名案外人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2018年4月18日,案外人高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代垫支付***所欠劳务工资2940元等等。该收条上另载有“经双方协议支付高某贰仟元整(人民币),现金支付,欠条已收”、“高某同意结清”等等字样。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向被告***追索上述垫付的劳务报酬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18名案外人出具的欠条系其对所欠劳务报酬的确认,其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未履行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并导致17名案外人提起诉讼,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代为垫付劳务报酬合计129446元及负担了17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合计643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对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要求被告***偿还1300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通海设备安装公司主张的利息,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30089元,并承付该款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76)。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直接给付原告江苏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徐忠俊
人民陪审员  陆海梅
人民陪审员  谢义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顾云骕
书 记 员  陈 玮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