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5304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王晓伟(实习),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211号城市丽景20-504。
法定代表人:朱孔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沃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东海经济开发区西区吉祥路南、卫星河西。
法定代表人:黄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红,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沃鑫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