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挽、华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2610号之二
原告:**挽,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华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3号院11号楼6层1单元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3773F。
法定代表人:林小强。
原告**挽与被告华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挽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挽负担。
审 判 员 梁庭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嘉华
书 记 员 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