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2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669600489E,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大街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R8G5TX8,住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通港路九曲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昌达道路建设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UHD5W8B,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东路。
经营者:***,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北镇昌达道路建设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