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R8G5TX8,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通港路九曲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耿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