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容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6629号之二
原告:*苏容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凤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翠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通港路九曲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容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容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容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宏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6元,减半收取3493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263元,由原告*苏容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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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颜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