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3369号
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沙堆营村委会西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0495851R。
法定代表人:安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鲅鱼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冶金化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5278870XR。
法定代表人薄树林。
被告: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沙河建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387530096。
法定代表人:张荣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鲅鱼圈矿业有限公司、鞍山三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找到被告并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