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忠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天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3970号
 
原告:陕西忠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许忠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海南天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荣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忠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海南天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忠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因双方和解、案款结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忠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忠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由原告陕西忠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肖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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