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照明有限公司

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初2244号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万融大厦******房一社会信用代码×××0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经二路**中饰大厦**代码×××N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码×××996。
法定代表人:田强。
被告: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尖岗山广深高速公路东北侧招商华侨城曦城97)会所1-a~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8。
法定代表人:聂**。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海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8元,减半收取计11,504元,由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春辉
审判员兰诗文
审判员钟小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