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5142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喻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危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