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2民初8545号
原告:东莞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面村水云头6号A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5031430N。
法定代表人: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东莞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