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启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品(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齐明科,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品(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8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晓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末然
书 记 员 顾嘉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