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820号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虹岭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633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城连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738578108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四路**雄盛王府广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76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全标的不含上市公司股权、期货、期权、债券、基金、无形资产、库存、商品货物、上市公司股票、船舶、生鲜货物、季节性商品、大宗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760.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88.80元,由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