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823民初20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被告: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阳山县城连江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雅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邹卓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