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城连江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738578108H。
法定代表人:刘煜桦。
申请保全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虹岭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633XL。
法定代表人:陈结添。
被保全人:***,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申请保全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82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广东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2022)粤0605民初3820号民事裁定书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少凡
审判员 何 键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邓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