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宁行初字第378号
原告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186-1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招投标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建淳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路兴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