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月与某某、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170号
原告:**月,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又名张小国),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太平庄389号康达家属院1幢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瑞云,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城区。
原告**月与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月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月负担。
审判员  曾宪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虹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