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12144号
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路7号天健创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88603。
法定代表人:刘波,在该司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丹,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攸县,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五楼50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6029A。
法定代表人:杨玉俊,在该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仁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艳艳
书 记 员 柯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