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7911号
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路7号天健创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88603。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珍,女,汉族,1996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浪,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惠,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福田法援指派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浪、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3年9月25日。
二、工作岗位:安装造价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6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
四、最后一天上班时间:2020年3月1日。
五、关于返还绩效奖励的请求: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年底向原告提交项目提成申请共计57652.89元,因春节假期临近,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尚未对被告提交的项目提成申请材料完成审批的情况下,即向其发放了44350.17元。2020年2月,对被告提交的项目提成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批发现,被告提交的项目提成申请中34399元提成申报的报告编制人中无被告的姓名,不属于被告的项目提成,另外22933元提成申报未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被告的提成发放要求。经审批,被告申请的145元项目提成符合发放要求。因被告虚报项目提成款,造成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了44205.17元。原告提交审批明细、审批报告书为证。
被告辩称,原告已发放给被告的绩效奖金系被告劳动付出应得的收入,也已经过原告公司各级领导的层层审批,不存在任何虚报,无须返还;被告于2013年入职原告公司,任职安装造价员,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近三年领取的绩效资金均在5万元左右,被告在工作时间更长,工作经验更丰富的情况下,反而不存在绩效奖金,明显不符合常理;工程项目编制人的名字只是挂靠原告公司的造价工程师,挂靠的造价工程师只有证书的挂靠,并不实际参加项目工作,而真正负责项目的是还没有取得造价工程师证书的被告,原告的绩效奖金向来都只是发放给实际负责跟进项目的工作人员,并不会发放给挂名的造价工程师。被告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往年绩效奖金金额。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绩效奖金的发放对象、核算依据及核算标准等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项目的绩效提成发放的对象仅为报告书中的编制人,核算依据系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已发放的绩效奖金,本院不予支持。
六、原告仲裁请求:1、被告返还虚报的绩效奖励44350.17元;2、被告承担反请求仲裁的全部费用。
七、仲裁裁决案号:深福劳人仲裁[2020]475号。
八、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反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回其虚报的绩效奖励44350.1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