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8019号
原告:常州市聚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黄城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枭,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常州市聚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聚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聚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