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956号
申请人:常州市聚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黄城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新华路东、兴越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宏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一品街******B37工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聚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宏御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9651.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宏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651.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