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59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源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松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人民陪审员 马 玮
书 记 员 王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