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0民初943号
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天鹅湖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
法定代表人:冷淑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源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源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0元,减半收取7880元,由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余中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