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592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蓓,***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冷淑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源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
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玮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