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5民初5825号 原告: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芳邻路6号甲栋4**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歌建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歌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歌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5685.09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仲裁阶段,中歌建设公司提交的OA审批的劳动合同审批单及交接单等证据未被采信,***也从未提供过有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的证据。2.***于2020年10月21日到中歌建设公司担任财务助理及行政助理工作,由于公司刚成立,整个公司员工只有***一人,办公地点暂借用其他公司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双流中和****居民小区。2020年10月中歌建设公司为其购买社保,2020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13日***转正。3.2021年3月中歌建设公司工作地点搬迁至中和大道二段99号卡斯摩广场,搬迁也是由***一人收拾办公室所有物品及资料等,2021年5月,中歌建设公司在新招用员工时,发现***劳动合同遗失,即通过微信让***重新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也在微信中回复“好”,但后面将纸质版劳动合同拿给***时,其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签。4.2021年7月20日***离职,直到2021年8月6日才到公司交接工作。***在未请假的情况下长期迟到早退,消极工作,在公司提醒其注意考勤纪律后,***提出辞职,并在未经公司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不到公司上班,给公司造成8万余元的损失。5.***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其中固定工资2400元,岗位工资800元,绩效工资800元);转正工资为5000元(其中固定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上班,下午5点半下班,中午12点至14点休息,公司从未改变工作时间及薪酬待遇。且仲裁时***所提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支持中歌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中歌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刚到中歌建设公司时,双方约定因早上下午要接小孩,故兼职财务和出纳,每月工资只有5000元。后来中歌建设公司改变薪酬制度,导致***离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歌建设公司也未要求***签署过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21日,***入职中歌建设公司,任办公室行政助理,工资标准为4373元/月。 2021年5月28日,中歌建设公司员工***微信向***发送《员工劳动合同》电子版本,并称“你和***都看一下,签一份劳动合同”,***回复“好”。 2021年7月20日,***离开中歌建设公司,其后未再返回公司上班,双方于2021年8月6日交接工作。 2021年12月6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中歌建设公司向***支付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2022年1月14日,该委作出成高劳人仲案〔2021〕8339号仲裁裁决书,该委裁决:中歌建设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支付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685.09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中歌建设公司起诉来院。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月工资标准为437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OA审批流程、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及当事人**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歌建设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中歌建设公司主张***担任公司总经理,作为高管人员未与自身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庭审中,中歌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出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微信聊天记录及招聘信息等,但前述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负有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管理职责。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从2020年10月21日起在中歌建设公司处从事办公室行政助理工作,于2021年7月20日离职,则从2020年11月21日开始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应当计算二倍工资,并由中歌建设公司支付给***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其次,中歌建设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2021年5月28日,中歌建设公司向***发送了《员工劳动合同》电子版文档,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表示同意。该《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事实上,***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中歌建设公司**,公司要求***签订,但其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回复等,前述情形可认定为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歌建设公司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作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故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中歌建设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后,因二倍工资差额作为惩罚性责任,适用一般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于2021年12月2日提起本案仲裁,其中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时效。综上,中歌建设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中歌建设公司虽主张已于2020年11月10日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相应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工资标准为4373元/月,中歌建设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25685.09元[(4373元/月×5个月)+(4373元/月÷21.75×19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685.09元; 二、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