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2649号之二
原告: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新型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8X20B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芳邻路6号甲栋4**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ANC4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3元,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原告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