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116号
原告: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289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湘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54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湘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8元减半收取6229元,由原告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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