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园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园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绮霞苑1号楼2层底商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全福利,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园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全福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园磊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所诉标的是自建房的转让的口头协议,并非租赁的固定资产及场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法院认定全福利与园磊公司之间不存在自建房的转让关系,完全是主观臆断;(三)本案自建房涉及的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原审法院对该土地性质并未明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申。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所提第一、二项申请理由。本案诉争的自建房系全福利在履行与军庄镇总公司的租赁合同过程中出资建设,根据全福利与军庄镇总公司《协议书》的约定,全福利对该自建房仅享有租赁期内的使用权,租赁期满后自建房产权归军庄镇总公司所有。园磊公司从全福利处转承租场地及固定资产,应当知晓全福利与出租人军庄镇总公司之间的《协议书》内容。园磊公司在明知租赁期满后自建房产权归军庄镇总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仍以180万元价格购买自建房的所有权,不符合常理。而且,根据园磊公司综合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分析与解决—关于如何解决180余万元“收购款”问题的报告》,园磊公司之所以用180余万元代价收购全福利新增固定资产,主要目的是其与全福利的转租合同到期后能够与军庄镇总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从而继续经营。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全福利与园磊公司之间就自建房并不存在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关系,判决驳回园磊公司要求确认自建房口头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全福利退还18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所提上述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申请人所提第三项原审法院对该土地性质未明确认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请理由。原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园磊公司与全福利之间是否存在自建房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一争议焦点与涉案土地性质无关。因此,申请人所提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园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园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曹燕平
审 判 员 肖 慧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新
书 记 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