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11行审16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259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雄华,该分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016212815,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61号548室。
法定代表人金浩。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土罚[2017]2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富土罚[2017]2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胥口镇下练村集体土地4074平方米,建筑占地1242平方米,建筑面积1242平方米。根据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调整完善版)认定:该项目用地总面积4074平方米,在扩展边界范围内1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林地;在扩展边界范围外405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190平方米、林地3843平方米、其他农业地24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74平方米土地;二、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营建的1242平方米建筑物;三、并处罚款90079元。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0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富土罚[2017]2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金大
审判员 张国其
审判员 刘珍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干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