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22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金浩。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横一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邢海英。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本案经双方庭外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于2020年1月22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58元,依法减半收取209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29元,由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880元,依法减半收取13440元,财产保全变更费5000元,合计18440元,由浙江湃肽生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      红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成      城

人民陪审员 史再君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胜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