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2民初964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已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秀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