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947号之一
原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
原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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