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6491号
原告:嵊州市大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3号楼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嵊州市大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嵊州市大江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大江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嵊州市大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