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海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景祥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安市海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磨子潭路振华翡翠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27983168F。
本院在执行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海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六安市海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2019)皖1503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海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