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503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加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03民初5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3400元及利息,执行费1901元。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车辆、不动产等情况,已轮候查封了马鞍山中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南××金色××天地商业中心××、××、××、××、××、××、××室;江东大道北段18号-全部、16号-全部;湖南东路2992号-全部、2994号-全部、2996号-全部不动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先尊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凌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