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672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被告: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景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957697。

原告***诉被告中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云

书记员沈梅梅